丁鹏辉 身份证号:4101811985********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你(单位)豫A5570S号车辆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一案,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仟元(4000.00)整的行政处罚。经各种途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郑巩交运罚字(2025)第10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巩义市交通宾馆一楼违章处理室)领取豫郑巩交运罚字(2025)第10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巩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