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文综罚字〔2025〕F-1号
当事人:贺喜利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0XXXXXXXXXXXXXXX
住 址:巩义市新华路街道新华路244号
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现已查明。
2025年04月26日07时00分至2025年04月26日07时30分,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席素娟(16011221001)、张海燕(16011221002)在巩义市西高速路口查处一辆车牌为:豫A9270M的旅游大巴车,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贺喜利出示执法证件后,依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执法理由、目的、告知此次检查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现场情况如下:1.豫A9270M旅游大巴车上有游客50人;2.据现场负责人贺喜利说,这是由她本人组织的汝阳西泰山一日游,于2025年04月26日06时25分从巩义市东区法院门口开始行驶到巩义西高速口接游客;3.现场负责人贺喜利未能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4.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进行证据固定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贺喜利立即停止本次旅游活动,同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贺喜利到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贺喜利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更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2025年04月26日,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04月26日,贺喜利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4室接受了调查询问,贺喜利表示没有办理任何证照包括《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只提供了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执法人员对其身份证验证后留存了贺喜利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对贺喜利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2025年04月26日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可以认定。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贺喜利签字确认的((巩义市)文综检(勘)字〔2025〕9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的真实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对车号豫A9270M旅游大巴车检查时对现场负责人贺喜利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对该车司机及游客进行检查时的相关事实;
3、2025年04月26日制作的贺喜利《调查询问笔录》1份,途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贺喜利未办理任何相关证照,证明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确认了贺喜利对《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内容属实情况接受调查予以认可;
4、调查询问时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询问调查时的证据事实;
5、2025年04月26日提取贺喜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了贺喜利主体责任的事实;
6、2025年04月26日提取贺喜利2025年04月26日发往汝阳西泰山一日游的退款证明,证明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7、贺喜利对相关文书签字确认的照片1张,证明贺喜利对本次行政处罚予以认可。
本案于2025年04月26日调查终结。本局认为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贺喜利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就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裁量等级为轻微。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因被查处此次旅游团未发成,所收费用已退还游客),根据贺喜利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5年04月27日,本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5年04月27日,本局法制部门对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进行了法律审核。
2025年04月27日,本局向贺喜利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义市)文综罚告字〔2025〕F-1号并于当天送达至巩义市新华路街道新华路244号。
截至2025年05月08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时,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依法从重、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本局决定,对贺喜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到巩义市邮政储蓄银行桐本路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05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