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文综罚字〔2025〕F-3号
当事人: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W8A5XR
法定代表人:高亚丽
住 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北角迎宾大厦一期公元国际1711室
本局对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一案,现已查明。
2025年04月26日07时20分至2025年04月26日07时50分,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席素娟(16011221001)宋继芳(16011221038)在巩义收费站(G30连霍高速入口)处查处一辆车牌号为:豫AF7337的旅游大巴车,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张应臣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此次检查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该旅游大巴车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豫AF7337旅游大巴车上有游客51人;2.据现场负责人张应臣说,这是由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往的汝阳西泰山的一日游,于2025年04月26日05时左右从米河镇出发沿G310国道沿途接游客后到巩义收费站(G30连霍高速入口)上高速出发,他是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巩义市米河门市部负责人赵爱红的爱人;3.执法人员要求张应臣提供该旅游团的旅游合同及导游证等相关证明材料;4.张应臣表示现在都是电子合同都在游客自己的手机上可以随便抽查车上的游客,并出示了导游接团任务工作单(派团单),表示他不是领队也不是导游只是陪同出游的;5.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导游接团任务工作单(派团单)上联系人姓名是赵爱红,但是赵爱红并不在现场,张应臣现场通过电话联系到赵爱红得知她本人并没有导游证;6.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进行证据固定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同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赵爱红到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现场负责人张应臣全程参与了整个检查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也签字认可。此次检查于2025年04月26日07时50分结束。
初步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照片3张;3、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导游接团任务工作单(派团单)》1份。
2025年04月27日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04月30日上午,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巩义市米河门市部负责人赵爱红携带该公司的委托书和相关证件及她本人的相关证件材料到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4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上述证件验证后留存了赵爱红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经调查,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可以认定。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现场负责人张应臣签字确认的((巩义市)文综检(勘)字〔2025〕1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的真实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对车牌号为豫AF7337旅游大巴车检查时对现场负责人张应臣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此次检查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该车司机及游客进行调查时的相关事实;
3、现场提取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导游接团任务工作单(派团单)》电子单1份,证明该公司出具派团单给无导游证人员赵爱红的事实;
4、2025年04月30日制作的赵爱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情况接受调查予以认可;
5、调查询问时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亮证询问调查和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事实;
6、2025年04月30日提取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各1份,确认了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7、2025年04月30日提取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亚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了高亚丽的主体责任的事实;
8、2025年04月30日提取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巩义市米河门市部负责人赵爱红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和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赵爱红可以全权处理本案的事实。
9、2025年04月30日提取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5年04月26日发往汝阳西泰山一日游退款证明,证明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案于2025年05月24日调查终结。本局认为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经调查没有违法所得(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期调查询问证实,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往汝阳西泰山一日游被查处后,赵爱红得知情况经电话与该公司联系后取消了此次行程,并在后期调查询问时提交此次一日游的退款证明,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裁量等级为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证据,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5年05月09日,本局向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义市)文综罚告字〔2025〕F-3号于当天送达给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2025年05月12日本局法制部门对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一案进行了法制审核。
截至2025年05月19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同时,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依法从重、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河南豫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本路支行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05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