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巩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巩政复决【2025】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撤销(巩)应急罚【2025】执-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