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身份证号:4102***********037):
因你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巩义市青龙山街道君道路26号(云璟小区)8号楼1单元16层1601室楼顶公共区域建设建筑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作出巩城综责停(改)通字〔2026〕第0025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巩城综责停(改)通字〔2026〕第0025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三中队(地址:巩义市建设路78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0371-64569985。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