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信息,本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政府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本镇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设立政府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党政办。
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