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 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2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 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 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 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 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5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6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7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 二款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 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1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 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 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3 | 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三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4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5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6 |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7 |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八条第五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8 | 对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19 | 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房顶、 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0 | 对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 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1 | 对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 品种类等文字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2 | 对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出现破损时,设置单位未及时刷新、更换、 维修或者拆除影响市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3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 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24 | 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5 | 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6 | 对向花坛、绿化带等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七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7 | 对市区内设置的废旧物品临时回 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8 | 对清运垃圾沿途撒漏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 四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29 | 对清运垃圾未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的处 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 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0 | 对公共厕所未设置明显标志,无专人管理,未昼夜开放,未按时冲刷、 清掏、定期消毒,未保持内外整洁 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1 | 对招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2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3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破损、倾斜,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第三十九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4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置人未及时修复、 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第三十九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5 | 对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设置人未及时修复、 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第三十九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6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四项、第三十九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37 | 对清除冰雪时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8 | 对清除冰雪时向雨、污水井内倾倒 冰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 六条 | 区县(市)城市 管理局 |
39 | 对清除冰雪时在公交车站和垃圾 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40 | 对清除冰雪时在冰雪堆上倾倒垃 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41 | 对清除冰雪时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42 |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43 | 对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区县(市)城市管理局 |
4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 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市)交通运 输局、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
45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县(市)交通运 输局、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
46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47 | 对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 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 八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4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 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49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 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 项、第四十六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 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50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在 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 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项、第四十六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 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51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 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 等危害工程安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县(市)水利局,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52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 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 县(市)水利局,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53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 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54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围 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 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55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擅 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56 | 对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 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 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具(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57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 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 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58 | 对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 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59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 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 条 | 县(市)水利局, 二七区、惠济区、 上街区农业农村 工作委员会 |
6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 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县(市)、上街 区农业农村工作 委员会,县(市) 林业局,二七区、惠济区林业和园 林局,上街区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 |
61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县(市)、上街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县(市)林业局,二七区、 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2 | 对销售的种子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县(市)、上街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县(市)林业局,二七区、 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 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县(市)、上街 区农业农村工作 委员会,县(市)林业局,二七区、惠济区林业和园 林局,上街区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 |
64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县(市)、上街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县(市)林业局,二七区、 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