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2302/2017-00011
  • 巩义市芝田镇人民政府
  • 精准脱贫
  • 2017-10-18
  • 2017-10-18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产业扶贫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产业扶贫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巩义市产业扶贫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精神,充分发挥产业扶持脱贫的“造血”功能和基础性作用,立足精准扶贫,通过鼓励贫困户创业和就业、各类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就业等方式,加快推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不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各类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愿发展生产或能够外出务工。

第四条  适用对象中的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经营正常,带动贫困人口1人以上,和贫困户签订1年以上带贫协议。

第五条  适用对象中的各类企业。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企业产权明晰,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经验丰富、经营管理层相对稳定,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品德优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企业自愿直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3年带贫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约方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自主创业类贫困户。贫困户主动自愿发展生产(含种植类、养殖类、服务类),实现当年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每户财政奖补1000元;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每户财政奖补2000元;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每户财政奖补3000元(相关部门要进行信息共享,享受人社局自主创业奖补的和市扶贫办到户增收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此奖补)。

第七条  外出务工贫困户。贫困户到巩义市外务工,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可领取就业奖补资金1500元/户;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的,可领取就业奖补资金3000元/户;连续工作九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可领取就业奖补资金4500元/户。以上收入均需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另附工资表或工资卡银行流水。

第八条  以安置就业方式带贫的经营主体。每安置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贫困户年收入超过1.8万元(含)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财政奖补;每安置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贫困户年收入在1.5万元(含)至1.8万元之间的,每年度给予4000元财政奖补;每安置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贫困户年收入在1.2万元(含)至1.5万元之间的,每年度给予3000元财政奖补;每安置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贫困户年收入在9000元(含)至1.2万元之间的,每年度给予2000元财政奖补;每安置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贫困户年收入在5000元(含)至9000元之间的,每年度给予1000元财政奖补。

第九条  以非就业方式带贫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以收购各类产品等方式带贫,使贫困户年纯收入达到本年度脱贫标准的,以贫困户年纯收入的25%为标准奖补资带贫经营主体。

第四章  奖补申报流程

第十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自主创业类贫困户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创业奖补申请表》(附件2),凭个人收入证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个人“一卡通”账户。

第十一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外出务工贫困户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务工奖补申请表》(附件3),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个人“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带贫经营主体填写《带贫经营主体奖补申请表》(附件4),凭脱贫增收带贫协议书(附件5)、带动贫困人口工资表(附件6)和贫困户收入证明(附件7),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的需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带贫经营主体账户。

第十三条  以上各类奖补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五章  奖补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拟发放情况在镇(街道)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15天的镇村两级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资金奖补相关资料提交市扶贫办复核。市扶贫办复核完成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带贫经营主体拟奖补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扶贫办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列入市扶贫办部门预算,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提出资金奖补申请时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附本镇(街道)所需奖补资金汇总表。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奖补资金拨付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明确实施主体。以上各类奖补政策的实施主体为各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到因户、因企制宜,特殊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切实简化手续。实行“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审核”制度。事前备案由贫困户或各带贫经营主体向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事中监管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落实,事后审核由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  严格资金申请和使用。任何贫困户和带贫经营主体必须严格申请和使用扶贫奖补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贫困户、带贫经营主体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