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 (三)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季8:30-12:00,14:00-17:30
夏季8:30-12:00,14:30-18:00
五、办理地点
竹林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
六、联系方式
0371—64460483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救助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报销原件;
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依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各类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有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