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民文[2019]113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豫民文[2020]36号)、《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应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有机统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一般群众,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人发放1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人发放3个月临时救助资金。
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边缘人口,给予2人以上家庭不低于我市城市月低保标准8倍的临时救助金额;特别重大的急难型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救助。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给每人发放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2.对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
总花费 (含报销部分) | 救助标准(元) | |
低保对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户 | 其他 特困人员 | |
6万元一10万元(含) | 2000 | 1000 |
10万元一20万元(含) | 4000 | 3000 |
20万元以上 | 5000 | 4000 |
(三)救助程序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要配合相关镇(街道)、市民政局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相关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3.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市民政局委托各镇(街道)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审批结束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为: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城乡低保结转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其他资金。
在各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预定标准年初预拨至各镇(街道),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实效性。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实行分类施救、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镇(街道)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和民政所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三)推动信息共享。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部门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等机构之间救助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防止重复救助和错漏救助。
(四)整合救助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引导、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 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