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所需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近期1寸照片2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责任科室:便民服务中心就业退管窗口 咨询电话: 6458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