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范围
巩义市户籍,年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2.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3.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百岁老人补贴与高龄补贴合二为一,不得重复享受。
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统一为高龄津贴。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市人社局负责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发放,不再另行申报,其他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按以下程序申请。
1.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巩义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3)非本市户籍迁入本市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次月起计发。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各镇(街道)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本市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2.审核
(1)村(社区)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各镇(街道)。
(2)各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身份,避免重复发放。每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及时予以发放。
3.发放
(1)高龄津贴由市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
(2)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本人到所在村(社区)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认定,每年3月10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审核表。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