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2214/2023-00008
  • 巩义市新中镇人民政府
  • 社会福利
  • 2023-01-02
  • 2023-01-02
新中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部分政策

大家讲解儿童福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时候可以参考使用,具体以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一、困境儿童保障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我省将其划分为:孤儿、特困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几大类。

主要工作内容是: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要工作内容是: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目标是: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主要工作内容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2020年,我市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开始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为城镇儿童每人每月1380元,农村儿童每人每月1080元,机构养育儿童每人每月1860元。

四、孤弃儿童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工作内容是: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和服务。孤儿养育以分散养育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以分散养育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形式,努力拓展孤儿安置渠道,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2011年,我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目前标准为城镇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8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8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86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费用,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

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延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六、“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和“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1.“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是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2.“明天计划”项目是民政部组织,省级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共同负责,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主要针对0-18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项目资助对象是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孤儿申请“明天计划”资助应向市民政局提出救治申请,并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七、关于儿童收养的部分规定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一)3、(二)3限制,不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三)1限制。

2009年4月1日以后公民私自捡拾弃婴的,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八、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九、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十、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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