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入巩畜禽落地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了加强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全面落实畜禽调入后落地报告制度,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入巩畜禽落地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报告方式
养殖场户购买的畜禽到达饲养场后,1日内可以通过现场报告、电话等形式向所在地支村两委报告。
支村两委接到报告后 1日内建立养殖档案并向所在辖区乡村振兴办公室报告。
乡村振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指派包村防疫员落实畜禽购进情况,登记养殖档案,并在1日内上报畜牧中心动检科。
动检科根据各镇报告情况,安排防检中心站人员对入巩畜禽落地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养殖档案应详细登记调入畜禽的单位、种类、数量、来源、用途、落地时间等。
三、报告后查验的内容
1、查验调入畜禽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查验畜禽种类数量与持有的动物检疫证明是否一致;
3、查验检验报告,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调入畜禽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道路跨省进入我市的,检疫证明是否加盖有河南省入豫动物指定通道签章。
四、法律责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辖区内的入巩畜禽落地报告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宣传到养殖场户。
动检科联系人:聂迎举
联系 电话: 1563817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