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各取用水单位(个人):
结合河南省审计厅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发现我市部分企业存在违规取水,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等方面问 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黄河保护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南省取水许可 管理办法》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 取用水管理精细化水平,现就规范和加强取用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 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含闸、坝、渠道、 水泵及水井等)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二)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 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 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 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强化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或节水评价中用水定额先进值作为项目审批、颁发取水许可的依据。
(四)规范取水许可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 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 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五)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取水许可审批应符合 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 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同时严格以行业用水 定额核定取水许可量。对水资源消耗全过程实施严控,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强化水资源考核。
二、 加强取水户取用水管理
(一)加强取用水计量管理。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 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用水直报系统,并建立取用水台账。市水利局按季对取水户取用水量进行核定。各取水户应配合市水利局取用水量核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二)加强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 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 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 经营需要于当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下达下 一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三)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除《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 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无需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 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取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四)加强取水口标准化建设。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 口处安装计量设施(地表水年许可水量20万m³ 以上、地下水年 许可水量5万m³以上的取水,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取水计量 设施数据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 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取水户应限期更换、维修,并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三、 强化执法监督刚性管理
市水利局将重点对下列情况开展执法行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二 ) 取水户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 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补缴水资源税,并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监控运行不正常,应及时修复,如不 修复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 定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正或修复的,按照最大取水能 力核定取水量,补缴水资源税,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 水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相关县 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 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 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