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农业部门、区县(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 村部令2021年第1号),结合全省流转耕地“非农化” “非粮 化”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
2021年9月17 日起,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 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所有的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按 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9月17日前,未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出台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的,各开发区、区县(市)组织 乡镇(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其指导流转双方按照国家示范 合同文本,于2021年12月31 日前完成流转合同的补签或重新 签订工作。委托流转的承包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全省统一制定的委 托书。土地流转受让方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必须取得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二 、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经营主体 流转面积的大小,出台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土地经营 权流转合同要根据分级备案要求向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合同要按照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其他承包 地经营权流转进行分类、分村、分乡、分年度整理,装订成册并 归档。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以村为单位填写土地流 转情况登记表并装订成册(附件1),归档管理。县级以乡(镇)
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
三、 开展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建档立卡工作
各开发区、区县(市)对本辖区所有流转土地开展农业经 营的各类经营主体情况进行建档立卡,由经营主体向乡级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提供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登记备案表(附件2)、土地 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最近年度土地流转价款支付证明材料等。
四、 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整合现有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的职能,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开展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产权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 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础服务的基 础上,拓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 资等配套服务。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 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流转双方流转交易产权 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依托郑州市“城市大脑”农村经济管理信 息化平台,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纳入网上管理,推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
五、 切实履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职责
县乡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商 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要求,结合县乡人民政府的工作 分工,参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工作。在做好 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对发现违反法律政 策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引导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附件:1.郑州市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帐
2.郑州市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登记备案表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郑州市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帐(表一)
县(市、区) 乡(镇) 村 填表时间:
内容 序号 | 流转合同 编号 | 合同签订日期 | 流出方 | 流入方 | 鉴证方 | 土地性质 | 流转形式 | ||
姓名 | 村组名称 | 姓名 | 单位 | ||||||
郑州市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帐(表二)
县(市、区) 乡(镇) 村 填表时间:
内容 序号 | 面积(亩) | 地块座落 | 流转土地的经 营权证号 | 流转时间 | 流转价格 | 登记日期 | 登记人 | |
期限 | 起止时间 | |||||||
附件2:
郑州市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登记备案表
经营主体名称 | ||||
负责人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流转土地 所在地 | |||
土地流转 情况 | 流转总面积(亩) | 流转土地涉及农 户数(户) | ||
流转承包地面积 (亩) | 流转非承包地面 积(亩) | |||
流转方式 | 流转年限 | |||
流转用途 | 流转起止期 | |||
流转价格(年/亩) | 流转费用 兑现方式 | |||
农业生产 经营情况 | 经营品种 | 经营面积 | ||
经营品种 | 经营面积 | |||
经营品种 | 经营面积 | |||
经营品种 | 经营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