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2273/2023-00037
  • 巩义市康店镇人民政府
  • 土地征收
  • 2023-07-28
  • 2023-07-28
巩义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 管顾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郑州市委、巩义市委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低效利用等问题,推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机制。

(一)收取对象

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进行认定。

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不论父母是否随儿子居住,认定为一户。

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并且有2个以上儿子,父母和其中一个儿子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成年后可单独认定为一户。

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 m2(0.25亩)的,认定为一宅。

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配偶的户籍所在村庄建有房屋的,可认定为一户。

其它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4+2”工作法决定。

(三)收取范围

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本着节约集约、保障需求、维护权益的原则,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各村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和本村超占宅基地实际情况,通过“4+2”工作法,合理拟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起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 m2o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确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收取对象和收取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一户多宅”有合法手续的多宅部分,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鼓励该类宅基地使用人逐渐退出占用的宅基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4+2”工作法,提出具体办法。

收取标准

对“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征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阶梯式计费指导价格如下:

超出面积1—50血部分按每年5元/nf计费;

超出面积51—100 nf部分按每年10元/nf计费;

以此类推,每增加50 nf标准提高5元/irf计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阶梯式计费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每年5元加二

对“一户多宅”,农户可自愿选择一宅,扣除起征面积的部分,按以上计费标准核算收取;其余多出的宅基地,不愿退出的,整宗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以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4+2”工作法,制定收费标准。

对“一户多宅”的多出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鼓励有偿退出。

特困群众可通过“4+2”工作法给予减免。

其它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4+2”工作法决定。

(五)收取方式

每年的第四季度为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集中交纳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通过“4+2”工作法,对主动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可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时限退回有偿使用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时开具统一的财务票据。

(六)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共产党员、村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应带头交纳;对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且拒不执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惩戒系统。

(七)有偿使用费使用范围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退出补偿、务工补助等,也可用于对在法定面积标准内节约使用土地的农户奖励。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两次。

二、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方式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赠与、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流转范围

受让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对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的也可进行流转。

(三)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产权明晰无争议,且符合巩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

(四)流转程序

自愿流转

对符合流转条件的,本着双方自愿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参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1) 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2) 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天,对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审核,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

(4) 签订流转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5) 变更登记。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竞价流转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分配宅基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具有商业或其他附加值的宅基地,在符合分户条件的成员内部流转时,可采用公开竞价方式选择。参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1) 信息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及规划信息进行发布公告,公开宅基地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标准、竞价日期、竞价方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15天。

(2) 竞价报名。申请人在公告期间进行报名,公告截止时报名结束。

(3) 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2天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通知竞价人参与竞价。

(4) 现场竞价。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现场集中参与竞价,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5) 竞价确认。竞价成功后,竞得人需在7天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清竞拍价款。

结果公示。竞得结果按照“4+2”工作法在本村进行公示。

入市流转

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利用宅基地用于经营、生产或兴办企业的,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流转。

三、宅基地退出

退出方式

以下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依法无偿退出:

去世后的特困人员,其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批准、违法建设的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可要求其无偿退出。

拒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不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要求其无偿退出。

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要求其无偿退出。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在村内生活,其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要求其无偿退出。

新申请宅基地建成后,应收回的原有宅基地无偿退出。

除以上情况外,宅基地退出要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实行有偿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自愿退出。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

地面房屋状况良好的,宅基地整宗自愿退出的,实行有偿退出。

对未整宗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不进行补偿,但退出面积超过134 m2(0.2亩)的,实行有偿退出。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格计算。

宅基地退出给村集体组织的,村集体只对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地上房屋原则上不再补偿。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状况良好的,村集体组织鼓励原使用权人对村集体成员中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进行流转,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

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退出的宅基地要按照村庄规划重新合理安排使用或进行复垦。

(三)退出程序

申请。申请人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实地调查,对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村内公示,公示日期不少15天。

签订协议。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处置地上附着物。宅基地退出户要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地上附着物的交接和清理。如涉及房屋拆除的,可由退出户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拆除费用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支付补偿款。按照《宅基地退出协议》约定补偿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款。

(四)对实施宅基地退出的奖补政策

宅基地退出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实施,也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退出后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对安排其他符合分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政府不予奖补;对宅基地退出复垦为耕地的,要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合格,再由市资源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符合要求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

作为拆旧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的地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不得弃耕或用于各类建设。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行政村。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如与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