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面对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等多重挑战,全市上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郑州市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四高四争先”,全面深化“三标”活动,以中等城市建设为引领,全力以赴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全市经济总体平稳、回升向好态势继续巩固增强,保持了较强的增长韧性和发展活力。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5年上半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511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1%,比一季度提高1.1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7亿元,增长0.7%;第二产业增加值315.2亿元,增长5.3%;第三产业增加值189.1亿元,增长5.0%。
一、工业生产平稳增长
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4%,增速比一季度提高0.9个百分点,工业生产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其中,规上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4.8%,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4%。主导产业增势良好。全市规上三大主导产业同比增长7.0%,其中高精铝加工业同比增长8.1%,特色装备制造业同比增长4.4%。新兴产业持续引领。全市规上高新技术产业同比增长6.9%,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比增长3.2%。
二、固定资产投资持续扩大
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同)同比增长7.7%,比一季度提高4.6个百分点。工业投资快速增长。工业投资同比增长30.5%,其中,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15.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同比增长167.6%。
三、消费基本面保持稳固
上半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8%,比一季度提高0.3个百分点。限额以上20类商品中16类商品零售额正增长。其中,文化办公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76.3%,家用电器和音响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87.8%,通讯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34.2%,吃穿用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0.5%。
附注
1.地区生产总值(GDP):指一个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等于各产业增加值之和。
2.在季度GDP核算中,行业划分依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并采用两种分类方式。
第一种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7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其门类为基础,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等9个行业。其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行业;其他服务业包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9个门类行业。
第二种分类是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修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剔除国际组织)。
3.地区生产总值绝对额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不变价增加值是把按当期价格计算的增加值换算成按某个固定期(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从而剔除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以使不同时期的价值可以比较。不变价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计算,目前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2021年至2025年不变价增加值的基期是2020年。
4.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即工业增长速度,是用来反映一定时期工业生产物量增减变动程度的指标。利用该指标,可以判断短期工业经济的运行走势和经济的景气程度,也是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5.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7.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农户):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8.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不包括农户投资。
9.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10.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范围: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12.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调查方法: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13.行业分类标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