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浙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铝合金锭、铝棒、脱氧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已编制完成,现将信息公示如下: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河南豫浙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铝合金锭、铝棒、脱氧剂项目
建设单位:河南豫浙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巩义市夹津口镇环保新材料小微企业园区内;
行业类别:C3216铝冶炼;
总投资:12600万元。
占地面积:本项目占地面积1.2万㎡,用地为工业用地。
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办公用房、配套共用设施、环保设施等,其中厂房及办公室直接租用河南正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空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建成后年处理社会回收光铝废料(铝板带箔报废料、边角料及废旧电线电缆)和其他废铝料(报废汽车摩托车铝部件、废旧电机电器铝部件)等废铝资源47556.114吨,年产3.4万吨铝合金锭和1.6万吨铝棒,并以熔铝炉、静置保温炉、回转炉产生的铝灰渣为原料,混合氧化钙粉,生产1.0万t/a的脱氧剂。
劳动定员:30人,员工均不在厂区食宿。
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采用三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治理措施
熔炼炉和静置保温炉运行过程中的熔铝废气:①熔炼炉采用气动压紧式炉门密封炉体,熔炼过程中炉内处于微负压状态,燃烧室废气通过管道密闭负压收集进高温烟气处理系统;②熔炼炉废铝料采用机械泵配合漩涡井连续自动给料,避免炉门的频繁开关,铝料采用全封闭上料链板输送机输送。③熔炼炉、静置保温炉扒渣口上方设集气装置,三面封闭、一面敞开,以利于形成局部负压状态,集气效率达95%以上。④废气引入1套“高温烟气余热交换处理装置+SCR脱硝系统+石灰活性炭喷射系统+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脱氧剂生产线废气:①各设备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或者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②回转窑窑尾设引风机,窑尾烟气(G14)经“烟气沉降+旋风除尘+小苏打粉脱硫+ SCR脱硝”处理后与窑头废气一起经耐高温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2)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冷却系统采用纯水闭式循环系统,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纯水制备废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项目铝棒生产经熔铸后需采用切割机将铝棒切割成定长尺寸,切割过程边角料经收集后回用于铝棒生产熔铸工段;原辅料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于废品回收站。
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集中处置。
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热铝灰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回转炉浮渣、废除尘器滤袋、初期雨水处理沉淀污泥、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废催化剂。其中热铝灰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回转炉浮渣经回收用于脱氧剂生产,其余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转运及处置。
(4)噪声治理措施
项目设备均置于室内,并设置减震基础。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项目工艺方案成熟可靠,总图布置符合环保及安全要求,项目在运行中在认真落实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的影响。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4、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链接及查阅报告方式及途径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Lz8LsR5KGmU6-7bJwNHqaA提取码: pi8w
5、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周围5km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7、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范围主要有:受项目直接、间接影响(不利影响、有利影响)的公众,关心项目的专家、单位和个人。
主要事项包括:
①您对该项目建设所选厂址是否同意,不同意请给出合理理由;
②您认为该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③您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
④您认为项目所在区域主要存在哪些环境问题?
⑤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是否支持本项目建设,并说明原因。
8、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1)致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
建设单位:肖总 13838596155;
环评单位:赵工 0371-56038099。
(2)发送电子邮件至环评单位,由环评单位集中进行汇总和反馈,邮箱地址:19zym@sina.com;
(3)发送电子邮件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集中进行汇总和反馈,邮箱地址:331992367@qq.com;
(4)文本版反馈意见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福喜路7号;
9、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初稿公示起止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