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2022〕5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巩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巩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巩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巩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 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采取属地保护管理。巩义市政府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巩义市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 巩义市政府每年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投入增长机制。主要用于开展下列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后继传承人的培养;
(五)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馆、传习所的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和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三)组织实施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资料收集和整理,开展项目的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并承担对下一级的辅导培训工作。
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及设施建设。
(二)市教育局负责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三)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市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习展示场所的保护规划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与土地、矿产资源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八)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第十一条 市文联、市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和研究,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市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调查与申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及存续状况,以便制定、完善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市文广旅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更新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妥善保管实物资料,并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鼓励将实物、图片、复制件、相关资料等汇总提交市文广旅体局。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报巩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由项目所在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文广旅体局提出申报(市文广旅体局委托市文体中心具体办理),并递交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已被列入巩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依照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可逐级申报郑州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市文广旅体局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评审、认定、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传承与利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根据项目保护传承情况,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命名保护。
第二十条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监督管理、保护指导,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保护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保护、保存和传承等工作。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负责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对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传承义务或丧失保护传承能力的,市文广旅体局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文广旅体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实施抢救性保护。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文广旅体局应结合节庆活动和民间习俗情况,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遗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组织开展非遗传播培训,每年对非遗传承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巩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由市文广旅体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重新认定;
(二)属于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由市文广旅体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向上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文广旅体局(市文体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