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2〕35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巩义市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强化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条 市政府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
(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进行处罚。
第六条 市农委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水利局、市河务局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市交通局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