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近期,我市黄河、伊洛河等水域内存在擅自从事摩托艇非法航行等危险行为,高速行驶的摩托艇极易与水域内船舶发生碰撞,严重妨碍正常船舶航行秩序,非法经营站点中存在的驾驶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船艇未进行登记检验等经营乱象,造成了重大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汛期水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出台了《巩义市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有针对性地细化了安全管理措施,构建了水上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对维持我市水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巩义市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路交通工作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为维护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办法》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应履行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明确规定:市交通局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农委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市河务局负责非通航水域采沙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市文广旅体局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强化了水运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构建了完善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四、解读机关
巩义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