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023/2024-00055
  • 巩义市人民政府
  • 高排放
  • 2024-08-27
  • 2024-08-28
  • 通告
  • 巩政通〔2024〕4号
  • 有效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相关规定和《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环委攻坚办〔2024〕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区域

(一)巩义市区划定:东侧,S235以西;西侧,伊洛河右岸以东;南侧,S235与G310连接线以北等区域;北侧,伊洛河右岸以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高频使用场所划定:全市所有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主要施工工地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标准

区域内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未整改或有明显可见烟、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除、虚假环保号码、纳入淘汰名单等不符合管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全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

(二)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及火电、钢铁、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三)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

(四)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程序,淘汰报废机械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原《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我市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巩政办明电〔2019〕28号)废止。


附件:巩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图示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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