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用区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文件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活动水平持续上升,随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大,尤其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是重点减排的大气污染源之一。2024年6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印发的《郑州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市、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更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按照省和郑州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牵头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3、《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任务第14项“市、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更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划定巩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使用,限制和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我市使用,逐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治理和淘汰更新,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三、主要内容
《禁用区通告》共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实施区域,第二部分为禁用标准,第三部分为管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巩政办明电〔2019〕28号)已将“东侧,S235以西;西侧,伊洛河右岸以东;南侧,S235与G310连接线以北等区域;北侧,伊洛河右岸以南区域”划定为巩义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按照上级要求,本次将全市所有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获得城建部门许可的建筑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一并纳入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
(二)禁用标准。一是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未整改或有明显可见烟、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除、虚假环保号码、纳入淘汰名单等不符合管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
(三)管理要求。一是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二是加快推进高频使用场所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三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四是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程序;五是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涉及范围及执行标准
(一)适用对象
《禁用区通告》中管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适用范围
结合工作实际,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划定范围划分为巩义市区划定和高频使用场所划定。
巩义市区划定:东侧,S235 以西;西侧,伊洛河右岸以东; 南侧,S235 与 G310 连接线以北等区域;北侧,伊洛河右岸以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高频使用场所划定:全市所有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主要施工工地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关于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条件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一是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的机械。
五、其他解读事项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进行处罚。
(二)《通告》明确,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通告所述措施限制。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移动源管理科
解读人:宋海荣
联系方式:0371-6458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