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2023〕1号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
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规定,结合巩义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低保的城市困难居民,经个人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1.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征收对象收费标准;
2. 市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入库;负责对缴费减免事项的受理审批;负责制定征缴流程,拓宽缴费渠道;负责受理缴费人退库申请;负责对未按时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负责将征缴信息及时传递给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
3. 市城管局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宣传;负责征收范围、对象、金额的核定,及时将相关费源信息推送至市税务部门。
4.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信息。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标准执行。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常住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此项收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费、转运费和处理费。
垃圾收集清运费是指从垃圾投放点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的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1元;垃圾转运费是指从环卫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1.5元;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1.5元。
2. 外来暂住人口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3. 对实行垃圾分类回收、收集的居民用户,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差别收费、减免政策等,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二)经营服务性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
1. 餐饮、娱乐、洗浴、采耳、足浴、美容美发、吧类、食品加工店、洗车店、废品收购站点、货栈、五小行业等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征收。
2. 传媒直播、培训机构、月子会所中心、早教机构、瑜伽会所、游泳健身会所、商场、金融机构、商务写字楼、超市、经营商店、食杂店、干洗店、物业管理中心等其它经营服务性行业按营业场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的标准征收。
3. 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个床位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
4. 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除按每名工作人员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外,每个床位按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
5. 早市、夜市、固定摊点中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个摊位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每个经营桌每月10元的标准征收。
6. 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工具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工作人员数量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2. 出租车、网约车、35座以下(含35座)的客车、载重量8吨以下(含8吨)的货运车辆按每车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
3. 35座以上的客车、载重量8吨以上的货运车辆按每车每月10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市税务局委托市城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核定缴费义务人的征收数量、缴费金额、缴费周期,采集社会信用代码等,制作《巩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同时形成《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信息清册》抄送至市税务部门。
第七条 缴费义务人持《巩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的可向市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实。市税务部门应当将申报信息与市城管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巩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书》进行比对,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缴费后开具缴费凭证。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按《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由市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八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市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 市税务局要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
第十条 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费用和代征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拒绝、阻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征收费用的;
2. 擅自变更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3. 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4.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