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巩政〔2019〕12号)于2019年印发,有效期为3年,已过期,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对《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巩政﹝2019﹞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本《办法》的制定也参考了《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巩政〔2019〕12号)、《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周边县市的经验作法,征求了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局等5个部门意见,结合巩义实际制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1. 对原文件第三条困难群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审批工作和原文件第六条收费基数核定的工作职责,由城管部门转至税务部门。
2. 对原文件第四条税务局和城管局职责进行了明确,市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3. 对原文件第七、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修改为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删除内容
1. 由于原文件第九条费用催缴的内容:“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在新修订文件第八条进行了明确: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所以删除了原文件第九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当事人权利,不需要在文件中明确,所以删除了原文件第十二条。
(三)新增内容
由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由城管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本次修订增加了第六、七、八条,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流程、费用催缴、退费流程进行明确。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对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三)职责。《办法》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征收对象收费标准;市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信息。
(四)收费标准。《办法》延续了《巩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巩政〔2019〕12号)的收费标准,未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行业垃圾处理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工具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收费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严禁坐收坐支。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按《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拒绝、阻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巩义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