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3〕4号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巩义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巩义市市管企业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巩义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巩义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巩义市市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巩义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郑州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市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郑政办〔2022〕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类别
根据我市市管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市管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依据市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的需求设定类别,将我市市管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和金融类国有企业。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商业类国有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和商业二类国有企业。
1. 商业一类国有企业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满足一般性市场需求,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注重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2. 商业二类国有企业指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满足特定功能需求,以保障国民经济运行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企业。
(二)公益类国有企业
公益类国有企业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的企业。
(三)金融类国有企业
金融类国有企业指以国有资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国有企业或机构。
二、工作要求
商业类、公益类和金融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和企业发展规律,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履行社会责任。
附件:巩义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附 件
巩义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
(一)商业一类国有企业
1. 河南国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河南国鑫鼎矿业有限公司
3. 巩义市国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4. 巩义市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 巩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6. 巩义市荣达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7. 巩义市国瑞恒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 巩义市万通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9. 河南国鑫瑞商贸有限公司
10. 巩义市国瑞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1. 河南国瑞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2. 巩义市金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13. 河南国居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4. 巩义市四季常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5. 巩义市仓丰置业有限公司
16. 巩义市仓建置业有限公司
17. 河南飒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 巩义市伊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9. 巩义市风华香玉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20. 巩义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1. 巩义市风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2. 巩义市隆锦商贸有限公司
23. 河南杜甫故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4. 河南康百万庄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5. 巩义市浮戏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商业二类国有企业
26. 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7. 巩义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8. 巩义市新型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29. 巩义市东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0. 巩义市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1. 巩义市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 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3. 巩义市文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4. 巩义市花笑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公益类国有企业
35. 巩义市源盛水务有限公司
36. 巩义市山河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三、金融类国有企业
37. 巩义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8. 河南鑫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巩义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市管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9〕8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郑州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市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郑政办〔2022〕10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巩义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巩义市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市管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市管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市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市管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市管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市管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市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市管企业,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的市管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八条 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九条 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省、市战略,关系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效率对标调节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控机制,构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市管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个档次)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市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新建重大项目规模性增加人员、引进的符合人才政策规定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建立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市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复核。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市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所属企业积极与行业先进对标,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三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市管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市管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市管企业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管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将定期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本办法,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巩义市市管企业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管企业的监管,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强化用人成本意识,推进企业用工总量、用工结构与企业发展需求和劳动生产率等相匹配,规范市管企业人员选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郑发〔2016〕7号)精神及《巩义市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巩办〔2022〕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所设立的市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统称“市管企业”)的人员选聘。
第三条 市管企业选聘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任命,特殊岗位、特殊人员、高端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人员及随军家属外,一律实行公开选聘。
第四条 公开选聘坚持市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五条 市管企业选聘人员应当根据成立时批准的员额总数,坚持总量控制,精简、高效的原则,向国资监管部门申报审批。按照申报批准后的人员选聘方案,在不突破员额总数和工资总额预算前提下,确定选聘人员数量和标准。如选聘人员超出员额总数,需报市政府审批。公开选聘邀请派驻纪检组织全程参与监督。
市管企业下属子(分)公司选聘人员原则上控制在5人以内,其余用工采用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
市管企业下属重大经营性子(分)公司选聘人员应结合企业产值、效益提出用人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公开选聘由市管企业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各下属子(分)公司不得自行组织选聘。
第七条 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八条 人员选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中央、国务院治国理政理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国内外相关市场、行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同类岗位上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优先录用;
(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不得参与选聘。
第十条 市管企业公开选聘人员方案,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选聘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选聘岗位名称、数量、专业及所需其它资格条件;选聘对象、范围、方式、程序;选聘的组织领导和纪律保障。
第十二条 选聘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选聘工作岗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管企业董事会确定市场化选聘的职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选聘工作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对于需要引进的高学历、高层次人才、专业技能人才等,可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取由其代为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
(二)审定选聘方案。由市管企业拟订选聘方案,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定,重要工作岗位、重要领导职务、重要任职条件应当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三)确定拟任人选。市管企业将应聘人选相关情况和聘用建议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定;
(四)履行聘任程序。聘任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查等程序。审查无异议后,由市管企业内部履行聘任程序,与聘任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市管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由需求市管企业提出申请,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用工需求。
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临时用工方式聘用人员,确需临时用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建立市管企业员额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根据企业发展变化,适时对员额进行调增或调减,调增或调减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制定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员工人数要与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相匹配,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员管理制度,岗位、员额设置要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企业存在员工总额满编或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情况时不得新进人员。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选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定擅自选聘人员和违反选聘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选聘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分别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激励约束、退出办法等各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需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巩义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管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郑发〔2017〕5号)、《郑州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郑政办〔2022〕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委任制)。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在首位,扎实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全市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四)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强化企业战略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国一流企业。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与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下达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质量效益,引导市管企业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做强、做优和做大的关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六条 突出服务全市战略,引导市管企业有效落实新时代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重大部署,推动市管企业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巩义更加绚丽出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市管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发,不断提高自主研发水平、行业技术引领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第八条 突出深化改革,引导市管企业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主业做强实业,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补齐发展短板,促进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市管企业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条 统筹考虑市管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市管企业,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第十一条 对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重点,年度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精益管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任期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对商业二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全市发展战略和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第十三条 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指标,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市管企业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服务区域发展战略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市管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市管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作用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市管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财务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应与市管企业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市管企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等,确定市管企业年度和任期目标值,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根据市管企业不同功能、不同行业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基准值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质量效益指标目标值可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一条 质量效益等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具体挂钩方式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组织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市管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相关的必要说明材料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考核目标进行研究,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市管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中,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市管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市管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市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市管企业。市管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反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市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市管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依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四)董事会应依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根据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分类考核情况和考核得分,按照正态分布合理确定考核等级比例,从严控制A级企业数量。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一条 对市管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表彰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依据年度经营业绩预评估结果对市管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市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市管企业根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等因素适度拉开差距,在0.6—0.9之间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 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市管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社会参与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市管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深化改革推进管理提升取得显著成效的市管企业,在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管企业发生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虚构业绩、相关负责人违纪违法受到处理、造成资产损失被责任追究等情形,经认定后,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条 连续两个年度主要考核目标任务未完成或任期考核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提请相关部门对市管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解聘)、降职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及造成影响给予扣分降级直至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处理;涉及违规的,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经营风险或债务风险、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违规经营投资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不良影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市管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创新风险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四十三条 市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结合市管企业综合考评有关规定,把市管企业平安建设、党的建设等综合考核同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衔接起来,将市管企业年度综合考评成果应用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去。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市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完善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全面实施全员业绩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四十七条 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巩义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郑州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2〕106号)、《中共巩义市委办公室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国有管企业领导人员选聘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巩办〔2022〕40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委任制)。市管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确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巩义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巩义市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 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 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选任的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总额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薪酬总额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进行制定,实行动态的调整机制。负责人的薪酬标准核算方式为:董事长薪酬总额确定后,其余岗位年薪标准为董事长薪酬总和×岗位系数,岗位系数按照岗位在0.6—0.9倍之间浮动确定。
(二)基本年薪是指市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2倍以内确定;市管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市场水平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量化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8。
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市管企业经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市管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所在行业、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最高不超过1。
(四)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总和的30%以内确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度基本年薪未确定时,暂按上年度标准预发,待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七条 绩效年薪按一定比例按月预发,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清算兑现。预发比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定。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届满后的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支付。
第九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党建工作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根据市管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管企业负责人。
第十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市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市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所在市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市管企业当期缴费计入市管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及待遇支付最高水平不得超过参与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水平的5倍。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不得为市管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市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市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兼职取酬。经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市管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市管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一条 新任市管企业负责人,自任职文件下发次月起按本办法执行,薪酬标准按实际任职月数折算。市管企业组建当年能够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并实施考核的,待考核结果确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的绩效年薪标准进行清算;市管企业组建当年暂未能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次年应确定市管企业负责人业绩目标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可追溯至市管企业组建当年使用,按实际任职时间一并对绩效年薪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市管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管企业应当依法为市管企业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市管企业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管企业应当接受市委组织部、纪委监委、人社局、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规定享受福利性待遇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管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制定配套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备案,建立与绩效薪酬相挂钩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突出经营绩效考核在薪酬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巩义市市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郑州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巩义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巩义市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管企业管理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市管企业不得自行成立子公司及分公司,确需成立的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产权收购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等融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五条 市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市管企业禁止类投资:
1. 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2. 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项目。
3. 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4. 向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子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
5. 企业的二级及以下子企业开展产权(股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6. 其他不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要求的项目。
对影响巩义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纾困类项目,可不列入禁止类项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属于市管企业限制类投资:
1.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活动。
2. 投资额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项目。
3. 投资收益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收益未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
第八条 对禁止类项目,市管企业不得进行投资。
对限制类项目,市管企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确保国有资本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 市管企业投资事项审批事项
第九条 市管企业拟承接市政府主导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其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市管企业自主经营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单项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
单项投资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履行出资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融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银行类标准化贷款项目,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30%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实施,超30%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
(二)非银行类标准化贷款项目,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按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借款,确需对外借款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管企业担保项目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市管企业(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除外,下同)不得为非国有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提供融资担保(含反担保,下同)。
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按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管企业为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担保,由企业按内控程序决策后实施,同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第四章 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中市委、市政府安排有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当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市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管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年初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管企业。市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参与。市管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