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2022〕1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要求,现就调整《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20〕23号)中关于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零。
二、以上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巩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