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2〕4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巩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食品安全及社会稳定,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141号)《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政〔2021〕5号)《巩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巩政〔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巩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Ⅳ级(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社会共治。增强忧患意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及时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牢固树立应急意识,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科技支撑、依法处置。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统筹协调事发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发生Ⅳ级(一般)或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批准,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畜牧中心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1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
(2)进一步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督促协调应急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辖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
(5)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6)负责保障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
(7)加强对市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
2.1.2指挥部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善后处理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卫健委、市畜牧中心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参加,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市卫健委负责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加,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被污染的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委、市畜牧中心、市卫健委、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等。
(8)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畜牧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组建有关方面专家组。主要负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
(9)善后处理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为事故救援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遇到下列情况时,由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同意,设立现场指挥部。
(1)市政府启动Ⅳ级(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
(2)上级政府直接参与处置的。
(3)因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上级政府可能介入处置的。
2.3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及时分析各自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对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相关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2风险预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组织分析研判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2.3预警处置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照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本单位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安全警示。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1.1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初判事件级别,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Ⅳ(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并启动应急响应。初判发生Ⅳ(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报请市委、市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1.2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市级一级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并指定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市级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市级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市级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政府分管市场监管的负责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分析研判;涉及农业、粮食方面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分析研判;涉及学校(幼儿园)方面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分析研判。
4.1.3响应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Ⅳ级(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较大社会影响,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者虽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危害一般,社会影响较小,启动三级响应;初判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危害较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四级响应。各镇政府(街道办)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应急处置与救援
4.2.1 信息报告
4.2.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或获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郑州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1.2 报告内容
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按照“初报要素、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续报应当包括工作进展、调查详情、应对措施等内容,续报应随时进行;终报应当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处罚问责情况、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终报结论需经市政府组织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专家和专业人员会商后最终确认。
4.2.2处置措施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上报信息的同时,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
4.2.3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4.2.5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及时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并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4.2.6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4.2.7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件,除了查明事件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4.2.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工作组应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对涉及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由新闻宣传组负责,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并组织刊发新闻通稿,市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网信办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客观发表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应急工作组批准,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
4.2.9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2.10应急解除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且达到如下两项标准,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市委、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
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发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3善后处置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4.4责任追究
对因事发地政府(街道办)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5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分析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5.2物资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要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5.3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应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等,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6宣传培训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职工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4)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市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巩政办〔2017〕6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附 件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事件分级 | 评估指标 | 响应级别 |
Ⅰ级 特别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 一级响应 |
Ⅱ级 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 二级响应 |
Ⅲ级 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 三级响应 |
Ⅳ级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 四级响应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