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2〕44号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避免或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隐患,切实保障巩义市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7)《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资源函〔2013〕64号);
(8)《关于做好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9号);
(9)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5)《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1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2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5号);
(21)《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8〕57号);
(2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
(2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0号);
(2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
(25)《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环指〔2022〕4号);
(26)《郑州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郑环指〔2022〕3号);
(27)《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巩政〔2021〕6号);
(28)《巩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巩政办〔2022〕6号)。
1.2.3其他相关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3)《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报告》。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巩义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导致发生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发性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和重大水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及居民饮水安全,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其他事故灾难、地震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分别在相应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巩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巩政〔2021〕6号)和《巩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巩政办〔2022〕6号)相衔接,是其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启动本预案,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进行响应。
如果事件超出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能力,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巩义市政府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上报请求支援。一旦启动上级预案,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组织便是上级应急力量的一部分,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调度和指挥。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饮用水源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控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
(2)准确研判,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配合,综合信息,科学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快速反应。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5)平战结合、科学处置。在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专业应急力量的同时,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引导、鼓励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巩义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
2.2市指挥部协调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主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协调办公室主任。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工作组。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2.4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等六个专项应急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巩义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资源规划局等单位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②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巩义分局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及供水单位等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监测点进行应急监测;③负责应急期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④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流向情况的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及供水单位等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②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③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局等单位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②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③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依托河南省和郑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联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及各成员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6)综合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巩义分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通管办等单位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为:负责应急应对工作期间的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舆情引导、通讯保障、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等工作。
3信息收集和研判
3.1信息收集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常规监测出现异常情况进而获取水质异常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点位、进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异常,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异常现象;
(2)由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由交通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4)由公安部门通报流动源事故信息或车辆事故报警信息,初判影响或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情况;
(5)由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通报的突发环境事件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6)由0371—12369热线、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7)其它发现涉及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报告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2信息研判
获取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真实性,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可能影响的范围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橙色预警、黄色预警;随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4.2预警启动条件
由市指挥部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在启动预警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预警启动条件详见表4-1。
表4-1 水源地分级预警启动条件一览表
预警分级 | 预警条件 |
橙色预警 | 当污染物已经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事态有扩大趋势,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
黄色预警 |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水源保护区尚未受到污染,事态可能有扩大趋势,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保护区水质影响不大,可能不会对取水造成不利影响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
4.3发布预警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预警信息由协调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预警信息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协调办公室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采取应急措施的部门和单位统一发布,并启动应急措施。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及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基本情况。
预警信息发布后,协调办公室应随时了解预警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当情况发生改变,有可能使预警升级或降级时,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5预警响应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到达现场,组织应急组织机构各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响应行动包括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供水安全保障、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等工作内容。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线路见附件2)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等主管部门报告。
(2)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发现或得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和生态环境巩义分局报告。
(3)若省生态环境厅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先于生态环境巩义分局获悉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生态环境巩义分局需核实信息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经判断可能发生或演化为水源地大面积污染、取水中断等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图5-1信息上报程序示意图
5.1.1.1信息报告内容及形式
(1)信息报告内容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见附件3)
①初报
初报为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
续报为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续报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2)信息报告形式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报告事件信息,电话报告后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5.1.2信息通报程序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经核实后,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巩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部门包括生态环境巩义分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市供水单位等部门,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当遇到火灾爆炸时,通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等;当遇到跨河桥梁、公路发生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污染物泄漏时,通报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当遇到大面积死鱼,或由于农业面源引起污染,应通报市农委等。
5.1.2.1信息通报内容及形式
事故发生时,市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措施,使用电话、政务公文平台等方式通知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信息,并通报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相关区域和单位。通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目前造成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
5.2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内容包括: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水源地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5.3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牵头,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及供水单位等协助配合,组织开展事件现场应急监测,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监测程序示意图见附件4)
5.4污染源排查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结合当时的周边污染源分布、水文和气象条件和监测结果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确定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见附件5)
5.5应急处置
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牵头组织开展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应急机构其他部门包括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协助配合。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等级,针对危机产生的原因、危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5.5.1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现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生态环境巩义分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及专家组会商后,指令专业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照巩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并拦截上游来水;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见附件6)
5.5.2受损水体处置
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根据现场事态发展采用调水引流、设置围堰、水体增氧、藻类打捞等措施,缓解受损水体的水质状况。
(1)水华灾害的处理措施。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5.5.3应急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根据事件处置的具体要求做好必要的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工作。应急物资的储备主要以供水单位为主,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为辅,协调办公室统一组织调集使用所有应急物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5.4供水安全保障
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出现异常时,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市城管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供水单位(相应的自来水厂),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接到通知后,市城管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应急状态下居民饮水、用水安全。
5.5.5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以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信息,主动、及时、准确、
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响应终止
6.1响应终止条件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预警解除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当对发生事故进行一系列处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清除或导流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终止时。
6.2响应终止程序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1)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事故的处理,符合上述3.10.1中规定中任何一种情况,即可确认终止应急,逐级上报;
(2)上级部门批准后,下发应急终止命令,由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7后期工作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7.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工作主要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负责,需要时其他单位积极配合,主要工作包括: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3损害评估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7.4善后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牵头,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配合,对风险源进行整改并对污染场地修复。
8应急保障
8.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电信主管部门和河南电信巩义分公司、河南移动巩义分公司、中国联通巩义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负有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各单位之间联络通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8.2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3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物资实行统一协调和配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1)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须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应急物资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应立即进行补充;
(3)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有毒有害物品信息,在必要时储备适量的化学物品稀释药剂;
(4)在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统筹其他不同水源地的应急资源,依法征用、调用救援物资装备储备。
8.4经费保障
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巩义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培训、演练、应急处置等费用,保证环境应急机构的正常运行。
8.5其他保障
8.5.1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状态下,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事件现场和相关区域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在突发事件现场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8.5.2医疗卫生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人员及时抢救,市卫健委及各相关医疗单位应做好医疗救援药品、器械、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一旦出现医疗需要,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8.5.3技术保障
依托省和郑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相关领域专家信息交流沟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9预案管理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巩义分局负责解释。
9.2预案修订
生态环境巩义分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3)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6)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7)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8)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修订的其他情况。
9.3预案演练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演练,演练形式为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
9.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巩政办〔2016〕95号)同时废止。
10术语解释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见附件7)
(3)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指各级政府赋予的具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有生态环境巩义分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
(4)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I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 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污染源来源:
①工业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所有工业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
②生活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发生源。
③农业污染源:对水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农田和各种农业措施。包括农田作物种植过程中的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污水污染,和水产养殖过程中通过池塘、网箱、围栏、滩涂等方式对水体直接造成的污染。
(8)污染风险源:
①固定污染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等。
②流动污染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
③面源:是指有可能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8)连接水体: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10)环境风险: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 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11)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12)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工作职责一览表
2.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线路
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4. 应急监测程序示意图
5.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一览表
6. 水体中不同类型污染物超标的应急处理技术
7.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工作职责一览表
应急组织指挥 机构组成 | 负责人 | 职 位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总指挥 | 主要 责任人 | 市政府 副市长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指导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3)审定应急预案,决定启动、结束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应急指令; (4)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 (5)协调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
副总指挥 | 主要 责任人 | 市政府 办公室 副主任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 (3)指导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掌握应急处理情况,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在突发事故发生后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善后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其他紧急情况。 | |
生态环境 巩义分局 局长 | |||||
协调办公室 | 主要 责任人 | 生态环境 巩义分局 水污染 防治分管 领导 | (1)组织编制、修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受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投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水质数据综合分析; (5)负责与成员单位日常沟通联系。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物资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
成员 单位 | 生态环境 巩义分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承担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或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应急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处置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成员 单位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应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公安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治安防范。 |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涉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水利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按照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交通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工作。 |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组织提供群众紧急疏散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财政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安排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成员 单位 | 市商务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 同志 | 负责生活必须品市场监测和应急期间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城管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监测,落实停水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资源 规划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配合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场地的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农委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协助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期间落实暂停农灌取水。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气象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及时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期间气象信息提供、发布等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成员 单位 | 市发展 改革委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民政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指导、协调市慈善总会接受和分配好捐赠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导致死亡、并经公安机关确定死亡原因后的人员遗体。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卫健委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 负责组织协调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科工 信局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和调运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市委 宣传部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成员 单位 | 市委 网信办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舆情分析和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
镇政府 (街道办) | 主要 责任人 | 主要负责 同志 | 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 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收集、上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
替补 责任人 | 分管负责 同志 |
注:此表中的日常职责不同于政府机构定岗定责中的职责,是指应在日常工作中完成的与应急相关的工作内容。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应建立AB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应有多个替补人员。上述内容均应以预案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附件2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工作线路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1)初报模板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初报) | ||||
报送单位: 报告时间: | 报告单位: 年 月 日 |
时 分 | ||
序号 | 事件要素 | 基本情况 | ||
1 | 发生地点、时间 | |||
2 | 信息来源 | |||
3 | 事件起因、性质 | |||
4 | 事件所在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 | |||
5 | 事件处于保护区位置 (一级、二级) | |||
6 | 事件基本过程 | |||
7 | 监测结果 | |||
8 | 发生地点、时间 | |||
9 | 信息来源 | |||
10 | 事件起因、性质 | |||
11 | 监测结果 | |||
12 | 人员受害情况 | |||
13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受影响情况 | |||
14 | 事件发展趋势 | |||
15 | 处置情况 | |||
16 | 拟采取的措施 | |||
17 | 下一步工作建议 | |||
18 | 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标出事发地周围居民点、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点名称、距离、方位) | |||
注:报告单位可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对表中内容予以增添。 |
(2)续报模板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续报) | ||
报送单位: 报告时间: | 报告单位: 年 月 日 时 分 | |
序号 | 事件要素 | 基本情况 |
1 | 对初报内容修正 | |
2 | 处置进展情况 | |
3 | 最新监测数据 | |
4 | 后续处置方案 | |
注:报告单位可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对表中内容予以增添。 |
(3)处置结果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处置结果) | |||
报送单位: 报告时间: |
报告单位: 年 月 日 时 分 | ||
序号 | 事件要素 | 基本情况 | |
1 | 发生地点、时间 | ||
2 | 信息来源 | ||
3 | 事件起因、性质 | ||
4 | 事件所在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 | ||
5 | 事件处于保护区位置 (一级、二级) | ||
6 | 事件基本过程 | ||
7 | 处置措施 | ||
8 | 主要污染物和数量 | ||
9 | 事件结果 | ||
10 | 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 | ||
11 | 事件社会影响 | ||
12 | 处置后的遗留问题 | ||
13 | 责任追究 | ||
注:报告单位可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对表中内容予以增添。 |
附件4
应急监测程序示意图
附件5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一览表
污染物种类 | 重点排查对象 |
有机类污染 | 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
营养盐类污染 | 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 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
细菌类污染 | 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
农药类污染 | 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
石油类污染 | 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 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 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附件6
水体中不同类型污染物超标的应急处理技术
超标项目 | 处理技术 |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 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 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
石油类 | 吸附法:活性炭、沸石、木屑 重力分离法:沉降法 | |
重 金 属 |
铁、锰 | 锰砂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镉 | 投加生石灰 | |
铬 | 可投加还原剂硫酸亚铁和石灰 | |
砷 | 投加生石灰 | |
铅 | 投加石灰乳调节pH到7.5 | |
汞 | 硫化物沉淀法 | |
铊 | 预氧化混凝沉淀法:高锰酸钾或次氯酸钠 | |
氰化物 | 次氯酸钠、漂白粉或双氧水进行氧化降解 |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 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碳、膜处理 |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 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 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 |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 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附件7
巩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1. 坞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坞罗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向东2500米、向南2500米、向西700米的汇水区域。
巩义三水厂(巩义烈姜沟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邙山与黄河所夹的整个滩区。
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地下水井群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1、2号取水井连线外围东30米、西50米、南30米、北30米的区域,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巩义市回郭镇西水厂地下水井群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0米、西15米、南10米的区域(1号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水厂厂界外围东320米、南320米、西470米、北300米的区域。
巩义市回郭镇一水厂地下水井群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取水井连线外围330米、南330米、西330米、北330米的区域。
巩义市回郭镇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3、4号取水井连线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东至050乡道、西至048乡道西侧340米、南至4号取水井南350米道路、北至050乡道的区域。
巩义市回郭镇中心水厂地下水井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取水井外围330米、西至058县道的区域。
巩义市回郭镇东水厂地下水井群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水井外围东至巩义南站进站道路西100米、西至044乡道、南至郑西高铁北30米、北至郑西高铁北650米的区域。
巩义市北山口镇后寺河水库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30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米至分水岭的区域,南山口水厂蓄水池及边界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后寺河上溯至大峪沟镇慈云寺水库大坝河道内及两侧至分水岭的全部汇水区域。
巩义市大峪沟镇慈云寺水库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93米)以下的区域,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米至分水岭的区域,入库主河流后寺河上溯28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后寺河上溯至涉村镇洪河水库大坝河道内及两侧至分水岭的全部汇水区域。
巩义市涉村镇洪河水库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672.2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米至分水岭的区域,前窑水厂蓄水池及边界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后寺河上游全部汇水区域。
巩义市新中镇小龙池地下水井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