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3〕17号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27日
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民主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农村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范围、处置方式、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入市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须经以下步骤通过:
1. 村党支部会议提议。由村党支部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同时必须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汇报。
2. 村“两委”会议商议。根据村党支部初步意见,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讨论商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形成初步入市方案。
3. 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
4.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
对入市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其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由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织实施入市的,也可按合作社章程进行表决。
对入市土地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须经村民小组会议审议,应当达到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达到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鉴于村民小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可委托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或村委会作为入市主体,代为履行后续入市手续。
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议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户代表)信息须经村民委员会确认。
5. 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必须向全体村民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6. 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支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定。
镇(街道)包村干部必须全程参与,统一使用农村“4+2”工作法记录簿认真记录,并及时整理、保存备查,在决议实施后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告。
第四条 入市土地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按以下步骤实施:
1. 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商议。拟定入市方案草案后,经镇(街道)党政联席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初步入市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2. 镇(街道)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议。审议并决议入市方案时,须经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决议公开。正式入市方案须向全体村(居)民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4. 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全体村(居)民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对决议和实施结果,镇(街道)必须认真做好党(工)委、政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要对入市民主决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政府对提交的入市民主决策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对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的公开,除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外,还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扩大覆盖面。
第七条 集体决策时应按要求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人为操纵群众表决,禁止代替应参会人员签字,禁止非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对村(社区)不按本办法组织民主决策,造成不良后果或集体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