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023/2024-00067
  • 巩义市人民政府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 2024-12-12
  • 2024-12-13
  • 通知
  • 巩政〔2024〕5号
  • 有效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区片价补偿包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征地补偿安置费兑付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

(二)分期付款。补偿款存市财政,依据经公告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比例分期兑付,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三)存款兑粮。在城市规划区内凡经被征地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申请市政府批准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存入市财政的,采取存款兑粮的办法,每年每亩土地兑付750公斤粮食(小麦400公斤、玉米350公斤)。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市场粮价支付,通过镇政府(街道办)每年按期兑付小麦、玉米。

(四)存款付息。补偿款存市财政,依据经公告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计付,利息由市财政通过镇政府(街道办)每年兑付一次。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我市范围内社会保障费每亩62620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订。

三、实行留地安置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在城镇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实行留地安置,人均留毛地25平方米(不包括安置拆迁户住宅用地)。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人员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村或本村民组成员。一次性征完耕地的,按全部人数留地;征收耕地后该组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按该组总人数的50%留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城镇规划合理安排留地位置,由村委会统一组织,采取入股、租赁、开发、经营等方式按照城镇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留用地土地列入市保障房计划,按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者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缴纳征收土地成本费。

已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村、组,不再进行征收土地留地安置。

原留用土地已经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其余留用土地确需转让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进行讨论,经百分之九十以上成员同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四、征收土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1)执行。

五、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按照《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对拆迁房屋室内外装修进行补偿,砖混平房、平地砖窑补偿为每平方米50元,砖混楼房补偿为每平方米80元。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树木(包括各类林木、苗圃)等附着物补偿以所占地面积为单位计算补偿数额。其中:土地上的树木(包括各类林木、苗圃)统一按照4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蓄水池、水渠、地埋管、线等附着物(不含坟墓、机井及农业生产用房)统一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违法占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原宅基地使用权交给集体另批宅基地的,原宅基地范围内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农村居民住宅拆迁涉及的农业人员过渡借居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每人每月23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人每月160元。采用庭院式住宅分散安置的支付12个月的借居费;采用庭院式住宅集中安置的支付18个月的借居费;采用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安置的支付24个月的借居费;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人500元,搬家补助费包含被拆迁户生产生活等物品旧料损失、二次搬运等费用。

拆迁农村居民住宅安置办法按《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附件3)执行。

七、国家和河南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实施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土地审批或已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九、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等拆迁改造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巩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

           3. 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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