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3 发布机构:巩义市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现行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修订,确保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及我市重点工程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中被拆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我市社会保障费用调整为全市范围内社会保障费每亩62620元。

(二)巩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水浇地粮食作物1200元/亩、经济作物1300元/亩;旱地粮食作物1000元/亩、经济作物1100元/亩。

(三)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标准共涉及房屋类、厂房类、乔木类、果树类等48项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四)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

1.拆迁户及安置人口认定,以征地补偿登记日期为准,按以下条件确定:

(1)持有合法用地手续,户口在本宅的拆迁户及家庭成员;

(2)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土地登记,但本村民户确实只有该一处宅基地的拆迁户,由村民委员会写出证明材料并经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核实后进行确定;

(3)户口居住地在本村且长期在本宅居住,持有合法用地手续,在市区或其他地方确无住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写出证明材料,并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经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核实后予以确定;

(4)新出生人口、正常婚迁入户人口,登记截止时间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确定,但不得超过市政府确定的拆迁起始时间;在校大、中专学生凭学生证可进行确定;服现役的义务兵凭士兵证可进行确定。以上人口认定后,各村要张榜公示,并将公示照片及有关资料上报。

拆迁安置户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统计上报,上报名单要在本村公共场合进行公布,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后上报。

2.安置方式优先采用集中安置(农民公寓楼、庭院式住宅小区)方法,零星拆迁户也可采用分散安置办法。

采用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庭院式住宅的,由拆迁户按镇村规划自行建设;采用公寓楼安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委统一组织建设。

拆迁户安置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村、组共同制订安置房建设方案,方案制定后要在本村公共场合进行公示,待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被拆迁人(户)的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核准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

3.拆迁户安置建设标准

(1)采用分散安置建庭院式住宅的,每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采用集中安置建设庭院式住宅小区的,小区道路宽度、建筑高度等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核定,每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3)采用集中安置建设公寓楼的,安置用地面积按拟安置建筑面积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容积率等建设指标要求进行核算。

4.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主要采用下列一个或若干个方式解决:

(1)使用农民各项拆迁补偿款;

(2)市政府或专项工程组织根据安置房屋建设及安置小区水电路建设成本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农民自筹资金;

(4)市、镇(街道)和村按照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筹措资金予以补助;

(5)其他方式。

四、新旧政策差异

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由原来的58200元/亩调整至62620元/亩。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李晶晶

联系方式:0371-64393281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