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31日
巩义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水平,规范和加强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郑州市委关于印发〈中共郑州市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郑发〔2023〕14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巩政文〔2024〕6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高效决策。坚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按照会前准备、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集体决策、会议记录、公开公示的要求,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和巩义市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意见、措施和方案;
3. 以市政府名义报郑州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印发的重要文件;
4. 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5. 涉及全市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民生工作;
6.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7.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
8.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根据市委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有关科级干部的任免等事项;
2. 推荐申报郑州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综合性表彰、记功奖励事项;
3. 全市重要人才引进及使用政策的确定;
4.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项目;
2. 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3. 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 对全市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扩大开放、战略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带动性、奠基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平台项目、研发项目;
5. 年度实事工程项目及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
6. 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编制、上年度决算以及年度地方债务规模、用途等事项;
2. 追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使用事项(上级明确规定政策等特殊事项除外);
3. 大型活动、会议经费预算;
4.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领导小组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确因情况紧急的,应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特别重大或十分紧急的,可直接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市政府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会前准备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各事项承办单位要对拟提交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按规定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拟出台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未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
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二)集体决策
讨论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时,由议题汇报人做简明扼要的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补充说明;与会的市领导和列席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决。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要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长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行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能进行表决。
(三)决策实施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经市政府集体决策后,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到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实施。市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重新作出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内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机处置的,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承担责任。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负总责,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领导班子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开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按程序决定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的以及其他有关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