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31日
巩义市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巩义市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工作,明确市文物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建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等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防范化解文物安全风险,切实保障辖区内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系统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0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巩政办〔2018〕2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通知》(巩政文〔2025〕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巩义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包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区划(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控制区等相关延伸管控区域,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巡查工作的市文物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建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等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巡查工作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巡查责任制。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承担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巡查职责,实现管辖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全覆盖,层层压实责任链条。
(二)部门联动、协同共治:市文物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建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高效联动处置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日常巡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从源头杜绝违法建设等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四)依法依规、从严管控: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巡查流程、执法程序,确保巡查工作合法合规、高效有序。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作协调机制
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文物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建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共同参与的日常巡查协同工作机制。该机制由市政府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负责统筹,市文物局承担日常工作的具体协调与组织实施职责,确保部门及属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条 部门职责与巡查内容
(一)市文物局
1. 牵头制定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工作计划、流程及标准,督促整改、信息汇总、情况通报等;
2.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底册信息及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系统内巡查;
3. 统筹协调跨部门、跨镇(街道)的巡查工作,收集、汇总巡查信息;
4. 对巡查发现的疑似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牵头组织核查,依纪、依法、依规处置或移交相关部门;
5. 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升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二)市公安局
1. 负责维护保护区划内治安秩序,防范盗窃、损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2. 建立文物安全警情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文物安全相关警情后,第一时间处置并通报相关部门;
3. 协同开展日常巡查及联合执法行动,对阻碍巡查、执法,以及涉嫌损毁文物、非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三)市资源规划局
1. 负责核查保护区划内土地利用情况,对巡查发现及相关单位移交的非法占地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2. 严格执行保护区划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负责规划审批项目中涉及文物保护区划的衔接,提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认定,并及时函告市文物局;
3. 协同开展巡查工作,提供保护区划及周边土地规划、权属等相关资料;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四)市建管局
1. 负责核查保护区划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情况,排查处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违规改造、扩建等行为;
2. 负责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自行实施项目的衔接,提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规范施工单位作业行为,避免施工过程中损毁文物;
3. 负责巡查保护区划内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整治相关问题,统筹做好文物周边环境整治;
4. 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巡查及执法行动,提供危害文物安全的违建行为线索。
(五)市水利局
1. 负责巡查保护区划内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情况,排查河道采砂、违规取水、水利设施违规改建等影响文物安全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2. 涉及保护区划的水利建设项目,提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规范施工流程,避免施工过程中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3. 负责保护区划内水土保持工作,排查因水利工程施工、河道治理等引发的水土流失隐患,防范因水利工程施工引发水土流失损毁文物;
4. 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巡查及执法行动,提供水利相关资料与技术支撑,参与文物安全应急处置。
(六)市农业农村局
1. 涉及保护区划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项目,提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确保项目实施不危害文物安全;
2. 规范保护区划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活动,查处违规养殖、养殖废弃物乱排等污染文物周边环境的行为;
3. 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巡查及执法行动,引导农户参与文物保护,收集农业生产领域文物安全隐患线索。
(七)市文广旅体局
1. 负责在编制旅游规划过程中做好与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优先保障文物安全,提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2. 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巡查及执法行动,负责查处文物保护区划内的违法旅游经营活动,发现有破坏文物本体等违法行为,及时函告市文物局。
(八)生态环境巩义分局
1. 负责巡查保护区划内工农业生产、生活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对违规排污、违规建设污染设施等行为依法处置;
2. 将文物保护纳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核心内容,核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评要求;
3. 排查危及文物安全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并推进生态修复方案,维持文物周边生态稳定;
4. 针对巡查中发现危及文物的化学品泄漏、水体污染等事故,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5. 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巡查及执法行动,提供环境监测数据支撑与污染线索,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职责
(一)履行文物保护日常巡查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巡查人员;
(二)负责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常态化巡查,依托网格化治理体系,实现“村(社区)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市文物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四)开展本辖区文物保护宣传,动员群众参与文物保护监督,及时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化解文物相关矛盾纠纷;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 巡查内容及频次
第七条 核心巡查内容
(一)文物本体安全:是否存在损毁、坍塌、盗掘等情况,是否有涂污、刻画文物等行为;
(二)违法建设管控: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棚屋等建筑;
(三)土地利用管控: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土地,擅自取土、挖砂、采石、爆破、钻探等行为;
(四)环境污染管控:是否存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违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影响文物安全及周边环境的行为;
(五)建设项目合规性:保护区划内已立项、规划、施工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是否按照审批要求施工;
(六)农业相关管控: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项目;是否有违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养殖废弃物乱排等污染文物周边环境的行为;
(七)水利相关管控:是否存在水利工程违规建设、运行,河道采砂、违规取水、水利设施违规改建等影响文物安全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管控:旅游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九)其他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巡查频次及要求
(一)由市文物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巡查。
(二)文物保护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年度内实现文物保护单位全覆盖不少于2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年度内实现未定级文物全覆盖。
(三)特殊时段巡查:节假日、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等特殊时段,各单位需加强巡查力量及频次,重点排查安全隐患。
(四)开展巡查时,需详细留存佐证材料,确保记录真实、完整、规范。
第四章 联动机制建设
第九条 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要求将巡查情况汇总报送至市文物局,市文物局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梳理,每年将整体情况上报市政府,并转发各成员单位;
(二)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之间建立即时信息沟通渠道,对巡查发现的紧急情况、重大问题,实行“即时发现、即时通报、即时处置”。
第十条 联合巡查机制
(一)市政府每年组织1次联合巡查,市文物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建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等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参与,重点解决跨区域、跨领域的复杂问题;
(二)针对违法建设多发区域、文物安全风险突出区域,由文物局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组织专项联合执法巡查,集中力量排查整治;联合执法巡查结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责任单位,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快速处置机制
根据违法行为对文物本体或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置:
(一)对巡查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劝阻后立即整改或未造成不可逆影响的行为),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部门现场处置,当场整改到位,并做好记录;
(二)对巡查发现的较大问题(如对文物本体或周边环境已经明显造成影响,或涉及多部门权限),由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市文物局跟踪督办;
(三)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损毁文物、涉嫌违法犯罪等),相关单位立即制止,第一时间函告市文物局,由文物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机制
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有效阻止重大违法行为或避免重大损失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检查指导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接受上级文物、公安、资源规划、建管、水利、农业农村、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巡查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及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推诿扯皮、未及时处置,导致文物损毁或违法行为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郑州市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及巩义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可由市文物局牵头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巩义市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