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
(三)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一)北至连霍高速、西至洛滨路、南至巩城大道-望嵩路-北山口路-悦山路、东至S235合围区域内(含本路及道路两侧)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上述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驻地,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企事业单位;
2. 车站(含火车站广场)、国省干道、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3. 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5.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 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
7. 加油(气、氢)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8. 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 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 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店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主体单位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双响炮、摔炮、湘30等超药量、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不定向火箭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和人群密集场所等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等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特此通告。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