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文件要求,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5〕113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巩义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对未涵盖的补偿类型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和被征收主体协商后报市政府同意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巩政〔2024〕5号文中有关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过渡补助费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宅拆迁奖补标准的通知》(巩政办〔2019〕3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六、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1. 青苗类补偿标准
2. 林木类补偿标准
3. 果树类补偿标准
4. 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5. 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6. 其他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7. 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