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8344822/2025-00066
  •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微短剧
  • 2025-08-25
  • 2025-08-25
  • 2026-11-01
《郑州市加快推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郑政办〔2024〕52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引导郑州市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在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络视听平台播放的微短剧,且拥有微短剧剧本和作品的报奖权。

2.在郑州行政区域内为微短剧剧组提供取景拍摄服务的地标场景、景区公园、文化场馆等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每年组织下发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9月30日前,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未按照要求申报的,不纳入本年度扶持奖励范围。

第五条 由广电总局、河南省广电局相关部门评定的,按照以下流程实施申报奖补。(本条适用于《意见》第三项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二、三条)

1.组织初审

(1)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郑州市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项目申请表》(附件1);

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③获奖材料(如入选广播电视总局或河南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网络视听节目年度推优、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中国梦 新征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活动等推优评奖活动的公示网页截图等材料)。

(2)项目初审。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专家评审。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研究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研究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拨付)资金。

第六条 入选网络视听平台扶持计划的、且在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按照以下流程实施申报奖补。(本条适用于《意见》第三项第二款第四条)

1.组织初审

(1)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郑州市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项目申请表》(附件1);

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③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络视听平台对申报项目的扶持计划书;

④申报项目在网络视听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公示网页截图等相关材料;

⑤由广电总局对拟在网络视听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申报项目完成片进行复核的有关材料。

(2)项目初审。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专家评审。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研究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研究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由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需认定取景拍摄场地补助的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申报奖补。(本条适用于《意见》第三项第三款)

1.组织初审

(1)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郑州市取景拍摄场地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②项目单位资质扫描件(加盖公章);

③《取景拍摄场地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按照汇总表格中的九项内容分别提供相关材料附后。包括提供项目单位与微短剧剧组签订服务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微短剧剧组所在制作主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所拍摄微短剧现场的剧照不少于3张等。

(2)项目初审。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专家评审。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研究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研究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同一扶持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最终评定结果,联合发文并下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申报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项目内容与主题主线严重不符、有违公序良俗;

3.申报材料和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文化广电和旅游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5.被列入失信主体且处于信用管理期限的;

6.存在偷漏税等其他重大违规事项;
    7.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
    9.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并对结果负责。同时,负责扶持奖励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收回资金,取消该单位2年内申报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和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

附件:1. 郑州市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项目申请表

2. 郑州市取景拍摄场地补助项目申请表

3. 取景拍摄场地补助项目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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