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8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有关要求,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变更数据、坡度分级、行政区划边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目的意义
巩义市地处河南省中部,整体地貌呈“南山北丘”,属北方土石山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特定的自然条件加上人类活动的影响,造成了巩义市水土流失易发、多发的现象,是河南省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三、主要内容
2025年10月份,郑州市水利局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初步划定工作涉及我市的初步成果转交我市,巩义市水利局会同全市各相关镇办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等相关单位对初步成果划定范围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意见。2025年12月24日,《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公告》(巩政通〔2025〕5号)印发实施。《公告》主要对我市涉及河洛镇、新中镇、大峪沟镇、鲁庄镇、青龙山街道(原北山口镇)、杜甫路街道、永安路街道、紫荆路街道、孝义街道、米河镇、小关镇、竹林镇、站街镇、康店镇、西村镇、夹津口镇、涉村镇、回郭镇、芝田镇等19个镇办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5546.11公顷(折合约23.319万亩)的具体分布范围、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政策问答
(一)《公告》中的“禁止开垦陡坡地”指的是什么?
答:“禁止开垦陡坡地”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所划定的禁止开垦的土地。
(二)为什么要专门出台政策来禁止开垦陡坡地?
答: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生态必要性,陡坡地开垦极易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破坏生态,加剧山洪、滑坡等自然灾害风险;二是法律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有哪些行为限制?
答: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需种植经济林的,须科学选种、严控规模,并配套建设水土保持设施。
(四)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已经种植农作物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因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五)违反禁止开垦规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违反禁止开垦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适用范围
《公告》中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5546.11公顷(折合约23.319万亩),涉及河洛镇、新中镇、大峪沟镇、鲁庄镇、青龙山街道(原北山口镇)、杜甫路街道、永安路街道、紫荆路街道、孝义街道、米河镇、小关镇、竹林镇、站街镇、康店镇、西村镇、夹津口镇、涉村镇、回郭镇、芝田镇的部分区域。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巩义市水利局
解读人:张海涛
联系方式:0371—5690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