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完善费用减免政策措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办理建筑许可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将郑州市内五区以及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区域内,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 17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70元/平方米调整为零,以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其余县市区在以上标准之内制定各自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执行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郑政文〔2023〕202号)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延长执行期至2026年12月6日。
三、主要内容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全市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零。有效期3年。
四、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陈艳鹏
联系电话:0371-64351053